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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 養護機構移工

CARE INSTITUTION MIGRANT

養護機構移工服務
專業照護人力,守護每一位長者的日常

在高齡化社會中,穩定且專業的照護人力是養護機構最重要的後盾。我們提供合法、完善的養護機構移工引進與管理服務,協助長照機構補足人力需求,提升照護品質,讓長者獲得安心、持續的照顧。

適用對象:

• 長期照護中心
• 安養中心、養護機構
• 護理之家
• 其他符合政府規範之長照相關機構

ELIGIBILITY

申請資格
雇主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業務規模床數每三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二、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護理之家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 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移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

三、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服務規模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該機構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申請流程:
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資格認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求才登記
申請無違反勞工
法令證明書
勞動部審查招募許可
辦事處認證
勞動部審查入國
引進許可
寄國外辦理工作簽證
入境
交付移工
事業類移工薪資:

每月約定最低工資:$29500元

加班費:依勞基法規定

特休:依勞基法規定

期滿返國機票:雇主負擔

繳交政府費用:

勞保費:每月$2375元

健保費:每月$1428元

職災保險費:每月$56元

就業安定費:每月$2000元

CONSTRUCTION MIGRANT

營造工作申請資格
雇主資格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承建公共工程案件
二、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案件
三、一般營造業者:雇主須符合營造業法規定,經內政部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且符合下表規定。

類別 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 一定規模金額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雇主向內政部申請認定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10人以上。新臺幣2億2千5百萬元
二、乙等綜合營造業新臺幣1億2千萬元
三、丙等綜合營造業新臺幣3千6百萬元
四、專業營造業鋼構工程新臺幣3千萬元
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新臺幣3千萬元
基礎工程新臺幣3千萬元
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新臺幣3千萬元
預拌混擬土工程新臺幣2千萬元
營建鑽探工程新臺幣3千萬元
地下管線工程新臺幣7千萬元
帷幕牆工程新臺幣5千萬元
庭園、景觀工程新臺幣3千萬元
環境保護工程新臺幣5千萬元
防水工程新臺幣3千萬
五、土木包工業雇主向內政部申請認定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5人以上。新臺幣1千萬元

AGRICULTURAL MIGRANT

農業移工申請資格
雇主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畜牧工作

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2.農糧工作

(1)花卉栽培:
實際生產規模達0.5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A.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B.具備蘭花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2)種苗栽培:
A.雇主經營種苗業(水稻育苗除外)領有種苗業登記證,從事蔬菜、果樹、花卉、雜糧及特用作物之育種、採種及繁殖種苗等工作,實際生產規模達0.5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B.雇主經營水稻育苗栽培,實際從事水稻育苗綠化場面積達3公頃以上,具種苗業登記證且近3年參與水稻三級繁殖更新有案,並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3)蔬菜栽培:
實際生產規模達1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A.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B.具備蔬菜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4)果樹栽培:
實際生產規模達2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A.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B.具備果樹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5)雜糧作物栽培:
實際生產規模達10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A.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B.具備雜糧作物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6)特用作物栽培:
實際生產規模達2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A.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B.具備特用作物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7)設施農業栽培:
實際生產規模達0.5公頃或22萬5千包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A.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B.具備設施農業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3.養殖漁業工作

領有農業部核發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且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4.林業工作

雇主經營林業或從事育苗 (含種子採集)、造林及撫育、伐木(含造、集材及運材)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備林業經營之事實之事業單位,並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A.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營業項目應載有經營育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業務。
B. 3年內承包政府機關相關林業工作,且承包案件至少5件以上。

(2)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及私有林主(自然人),經營森林面積達30公頃以上。

5.禽畜糞堆肥工作

領有農業部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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