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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 外籍看護

FOREIGN CAREGIVERS

外籍看護

讓關懷不分國界,讓照顧更貼近生活。外籍看護以親切、專業、耐心的服務態度,陪伴需要照護的長者或行動不便者,協助日常生活起居,成為家中不可或缺的幫手與夥伴。

我們的特色 WHAT SETS US APART
  • 01

    精選受過專業培訓、
    具合法資格的外籍看護人員。

  • 02

    具備中文或基本溝通能力,
    讓照護過程更順暢。

  • 03

    以溫暖的心對待每位長者,
    如同家人般用心照顧。

讓我們用愛與專業,陪伴您與家人走過每一天的生活時光。

ELIGIBILITY

外籍看護申請資格
被看護者資格
資格一: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
  • x.(重症)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 y.(重症)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
  • w.(一般)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
  • z.(重症)巴氏量表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備註:依巴氏量表的總分評量表依賴程度之等級分:完全依賴 0-20 分、嚴重依賴 21-60 分、 中度依賴 61-90 分、輕度依賴 91-99 分、完全獨立 100 分

資格二:免巴氏量表評估 *重症資格案件優先審查處理
一般案件
  • d1.被看護者於收件日前1年內曾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完成專業評估,且評估結果符合申請聘僱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資格者(以被看護者身分證字號查詢前次評估結果:
    ______,屬於一般案件者)(註1)
  • q1.被看護者1年內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照顧者,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以被看護者身分證字號查詢前次免評資格或評估結果:______,屬於一般案件者)(註2)
  • e1.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 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附表二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失智症輕度
  • j1.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至3級)及第9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
  • k1.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症及病況: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者
  • t1.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症及病況:被看護者年滿70歲以上且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載明罹患癌症第二期或第三期者(且載明ICD-10診斷碼符合C00-C97)
重症案件
  • d2.被看護者於收件日前1年內曾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完成專業評估,且評估結果符合申請聘僱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以被看護者身分證字號查詢前次評估結果:______,屬於重症案件者)(註1)
  • q2.被看護者1年內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照顧者,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以被看護者身分證字號查詢前次免評資格或評估結果:______,屬於重症案件者)(註2)
  • e2.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 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附表二之特定 身心障礙項目第 項等級:□中度□重度□極重度
  • j2.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長照需要等級為第4級以上)及第9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
  • k2.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症及病況: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2分以上者
  • r.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症及病況: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載明罹患癌症第四期以上者(且載明ICD-10診斷碼符合C00-C97)
  • s.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症及病況: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載明全癱無法自行下床或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 t2.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症及病況:被看護者年滿70歲以上且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載明罹患以下血液淋巴腫瘤之一者:急性骨髓性白血病、急性淋巴性白血病、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加速期或急性血癌轉變期)、慢性淋巴性白血病(RAI第三期或第四期)、多發性骨髓瘤且需積極抗癌治療、惡性淋巴癌且需積極抗癌治療(檢附重大傷病卡且載明ICD-10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診斷碼),或載明骨髓化生不良症(需合併貧血,血紅素9g/dL以下,累積達3次)、骨髓增生性腫瘤(需合併貧血,血紅素9g/dL以下,累積達3次),檢附診斷證明書且載明ICD-10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診斷碼)
  • v.被看護者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1條第2項第1款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及第14條規定,免重新鑑定且申請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
  • u.被看護者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1條第2項第2款,申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且年齡滿75歲以上
資格三:年滿80歲免巴氏量表評估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前須辦理國內招募求才

雇主資格: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之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伯叔姑姪、舅姨甥等)。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雇主或被看護者本人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應備文件:

● 雇主(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被看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連續6個月使用長照服務收據
申請流程:
國外引進
簽約委任
長照中心推介手續/
台灣就業通求才登記
勞動部審查招募許可
辦事處認證
寄國外辦理工作簽證
入境
移工入境
一站式講習
交付移工
國內承接
簽約委任
長照中心推介手續/
台灣就業通求才登記
媒合
交付移工
外籍看護申請費用:

仲介收取:
雇主委託仲介代辦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接續聘僱或管理事項之費用項目及金額明細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新臺幣 $20000 元。(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
二、服務費:新臺幣$2000元。(每一名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看護薪資:

每月約定最低工資:新臺幣$20000元

星期日加班費:$667元*4日或$667元*5日依實際出勤日數計算

服務每滿一年特休:$667元*7日

服務期滿三年返國機票費:雇主負擔

30萬意外險保費:每年$1100元,雇主負擔

繳交政府費用:

就業安定費:每月$2000元

健保費:每月$1428元

災保費:每月$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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